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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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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我团赴加拿大考察,加拿大在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成效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加拿大妇女运动自上个世纪末兴起以来,经历了近百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加拿大在赢得妇女平等方面获得了巨大的进步。正如加拿大国务秘书、妇女事物及多元文化部长希拉?法因斯通在1995年世妇会上的发言中所说的那样:“在加拿大,正象在全世界一样,妇女自己一直是转变妇女生活的推动力量”。相对于其它西方世界的女权运动,加拿大的妇女运动更多的是通过持续不断地向政府施加温和的压力,迫使其修改歧视妇女的法律。她们将自己的论辩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求助于人们的常识、正义和良知,力图用教育的方法改变人们对妇女的态度,而不是采取公众游行或其他过激的行为来达到目的。加拿大的女性在改善自身的环境,逐渐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一步步将男女平等的进程向前推进。加拿大的妇女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健全;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加拿大宪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宪章》第 15款从宪法上保障妇女和其它弱使势人群在法律面前或根据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按照《宪章》第24款,宪法权利遭到侵害的任何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便得到适当而公正的补偿。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宪章》第15款的解释涵括禁止制度性的或有消极影响的歧视和直接歧视。联邦和各省的所有法律均受这些保障的约束。自1985年以来,联邦所有立法倡议均需经过联邦司法部的审查以确保同《宪章》精神保持一致。加拿大各级辖区也一直在审查和修正同《宪章》相抵触的歧视性条款。
  离婚法规定只有联邦政府对离婚拥有裁决权。1985年颁布的《离婚法》在涉及离婚和监护孩子的权利上并不存在以性别为理由的歧视。对孩子的监护是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来决定的。
  家庭法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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