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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展示公司展厅制作专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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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第 号 定作方:万盛区招商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重庆**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 第**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万盛区 展厅工程(项目)的设计制作工作。 制作内容万盛区见效果图) 。 制作数量:36㎡ (6×6m) 。 第二条 工程(项目)质量要求 以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工程(项目)效果图为准。 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效果图为本合同附件,并作为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及提供办法 双方约定,制作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由乙方提供。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 双方约定,本合同所需技术资料及图纸由乙方提供。甲方提供展示所需文字及图片资料供乙方制作。 1、乙方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提出修改意见的,甲方应及时回复。因甲方未能及时回复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技术资料;不得在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面使用对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 3、本合同所需资料应于2007年4月9日前交乙方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协助义务 乙方需要进行现场安装时,甲方应负责联系场地、办理入场手续并向乙方免费提供必要的能源设施及展馆场地管理费。 乙方在中途变更制作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制作方案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重新对方案进行确认后方能生效。未经甲方同意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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