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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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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统一,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同时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由各少数民族自己做主、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有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区自制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诚心诚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建设,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要注意处理好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主权的关系,民族地区要考虑和服从国家四化建设的全局和整体利益,尊重民族地区的自主权,同时还要注意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并参照民族的历史生活习惯,制定生产方针,因地制宜,多种经营,不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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