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对国家发展目标的科学定位,正在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主旋律,时代的关键词,也由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的增长与效率,扩展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协调和谐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也是维系协调与和谐发展的保障,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以通过司法的矫治来恢复公正;但若没有司法的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因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底线。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系统的工作尽管在司法任务成倍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条件下仍然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维护了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但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又确实还有不少的差距。因此,我认为,对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确实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司法系统负有维护公平正义和纠察社会不公及腐败的法定职责,这就决定了司法不公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司法腐败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腐败,司法软弱会助长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即使是绝大多数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依法司法、公正司法,但只要存在着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软弱的现象,就会造成对法律权威与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热切期望出发,都应当将公正司法作为对所有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最根本的纪律约束。为此,我认为有必要把司法公正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来加以重视和建设,[1] [2] [3] [4] 下一页 |